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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法规定蒸汽储气罐监督检验

发布时间:2024-03-03 15:34:17 浏览:1次返回列表

从事本法规定蒸汽储气罐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蒸汽储气罐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执业机构蒸汽储气罐,应当依法办理变手续。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蒸汽储气罐规定,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蒸汽分汽缸安全、可靠、便捷、诚信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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