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使用登记蒸汽储气罐,应当办理变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蒸汽储气罐其他报废条件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蒸汽储气罐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蒸汽储气罐,应当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通过检验或者蒸汽分汽缸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蒸汽储气罐,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蒸汽分汽缸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蒸汽储气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蒸汽储气罐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蒸汽分汽缸安全设施;(三)有健全蒸汽储气罐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蒸汽储气罐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蒸汽储气罐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蒸汽储气罐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蒸汽分汽缸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