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蒸汽储气罐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蒸汽储气罐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电梯蒸汽储气罐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蒸汽储气罐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电梯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蒸汽分汽缸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蒸汽分汽缸安全。电梯蒸汽储气罐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电梯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蒸汽储气罐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蒸汽储气罐电梯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蒸汽储气罐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蒸汽分汽缸安全运行方面存在蒸汽储气罐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蒸汽储气罐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蒸汽储气罐情况,应当作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