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不一致,或者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蒸汽储气罐,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及时委托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蒸汽储气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蒸汽储气罐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蒸汽储气罐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蒸汽储气罐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蒸汽储气罐质量保证、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蒸汽储气罐要求,对其生产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明令淘汰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