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蒸汽储气罐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核准蒸汽储气罐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蒸汽储气罐新材料,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性验证蒸汽储气罐,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核准蒸汽储气罐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蒸汽储气罐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蒸汽分汽缸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蒸汽分汽缸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蒸汽储气罐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蒸汽储气罐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蒸汽储气罐,应当对其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进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蒸汽分汽缸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