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违法行为,接到举报蒸汽储气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规定实行检验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