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工作蒸汽储气罐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蒸汽储气罐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蒸汽分汽缸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支持有关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蒸汽储气罐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蒸汽储气罐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