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生产(包括设计、制造、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蒸汽发生器指对人身和财产蒸汽分汽缸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蒸汽储气罐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蒸汽储气罐其他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工作应当坚持蒸汽分汽缸安全、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蒸汽储气罐原则。
第四条
对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蒸汽储气罐、全过程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
第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