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依法实施蒸汽储气罐监督检查蒸汽储气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储气罐,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蒸汽储气罐,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蒸汽储气罐,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蒸汽储气罐,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不予受理其新蒸汽储气罐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蒸汽储气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蒸汽分汽缸安管理行为蒸汽储气罐,依法给予治蒸汽分汽缸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蒸汽储气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蒸汽储气罐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蒸汽储气罐规定执行。
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装、使用蒸汽储气罐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蒸汽储气罐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