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实施重点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实施本法规定蒸汽储气罐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蒸汽储气罐条件和程序以及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蒸汽储气罐,不得许可。
第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蒸汽储气罐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蒸汽储气罐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蒸汽储气罐决定;不予许可蒸汽储气罐,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蒸汽储气罐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