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蒸汽储气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蒸汽储气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储气罐,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蒸汽储气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储气罐,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蒸汽储气罐,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装、改造、修理蒸汽储气罐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即行施工蒸汽储气罐,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蒸汽储气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储气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