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蒸汽储气罐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蒸汽储气罐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蒸汽储气罐,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蒸汽储气罐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蒸汽储气罐规定,其蒸汽分汽缸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蒸汽分汽缸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蒸汽储气罐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