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储气罐同一性缺陷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蒸汽储气罐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应当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蒸汽储气罐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蒸汽分汽缸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或者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或者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